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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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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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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2008 年 05月 04日 11时 12分 30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保安”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5月1 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从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力护卫, 押运守护,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保养、维修或者提供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保安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支持和尊重保安工作。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依法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四条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方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市、区公安机关可以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或者征用保安装备,市、区公安机关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和征用保安装备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六条市公安机关是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商(物价) 、税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第八条保安服务企业依法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等场所的人力护卫, 财产、人身安全保卫以及大型活动的人力护卫; (二)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的押运守护; (三)安装、保养、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四)保安防范咨询和评估;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第九条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市外的保安服务企业) 在本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 应当从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备案: (一)经营证照复印件; (二)机构设置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在本市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 (五)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第十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保安服务合同提供保安服务; (二)负责保安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定期监督检查外派保安员的服务情况; (四)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依法保护所聘保安员的下列权利: (一)享有保安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条件; (二)参加聘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培训; (三) 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档案资料的保安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安机关的保安监管信息系统联通: (一)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等基本情况; (二)保安员的个人电子档案数据; (三) 安全防卫器械和武装押运服务防爆枪支的资料及其配备情况; (四)保安员的教育培训、持有保安员资格证情况; (五)保安服务事故、案件发生情况。前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范围经营; (二)为未经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保安服务; (三) 接受他人委托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四)未经批准守护、押运违禁物品; (五)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各类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运营、维修和保养的保安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安装监控设施; (二)泄露客户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秘密; (三)违法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 (四)其他影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效使用的行为。第三章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五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安全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聘用取得保安员资格证的保安员进行本单位保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