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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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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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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12月 26 日市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2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张庆军 2013 年 12月 27日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 是指在建设工程( 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工程建设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绿化、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八条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时由审计部门据实决算。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米。(二)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三)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四) 气象预报风力达到 5 级以上的天气, 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五) 建筑垃圾等无法在 48 小时内清运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