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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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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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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0913( 颁布时间) 19950913(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 5年9月13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 年9月 13 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 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批准撤销设区的市和地区所辖市、县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 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以及撤销职务。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 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和地区所辖市、县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主任会议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 省人大常委会可先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 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可以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决定代理检察长, 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 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代理的人选。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 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