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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书.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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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答辩意见书答辩人:张小彬,男, 1978 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会昌县周田镇西园村山上 22号。关于会昌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余秀娣诉被告张小彬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答辩人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离婚。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原告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存在什么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是原告性格自私、夫妻家庭什么事情只相信其父母、对答辩人毫不信任等许多错误,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答辩人婚后在外辛苦挣钱养家糊口,任劳任怨,但原告及其家人却不理解和同情甚至无端怀疑我有外遇,使得答辩人根本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因念及女儿年幼, 一忍再忍试图挽救婚姻,可原告劣性难改,且变本加厉,致使夫妻感情恶化直至今天彻底破裂。因此,答辩人基于目前夫妻关系现状同意与原告离婚。二、答辩人不同意婚生女儿张露由原告抚养, 婚生女儿张露、张艳应当由答辩人抚养。原告起诉状中提出婚生女儿张露由原告抚养不切合实际,从最有利于女儿日后的健康成长和现在答辩人与两个女儿的父女感情以及各自对女儿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来看,两个女儿从出生到现在都一直生活在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身边,而自从小女儿张露出生至今,原告就因夫妻矛盾远离了女儿,原告与女儿之间根本不存在母女感情。另外从抚养孩子的能力、条件和责任感来看,答辩人比原告优越得多。三、关于原告因治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辩人已尽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原告不存在因治病而负债的事实。原告现手中所持的有关医疗费发票等基本上都是由答辩人及答辩人母亲支付的费用。原告事实上有没有欠下任何债务,即使负有债务,答辩人根本不知情,其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治病的支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四、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并非残疾人,其有充分的劳动和生活的自食其力,虽然其之前患有乙肝, 但并不影响其正常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况且其疾病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