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用益物权 土地(tǔdì)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物权分类(fēn lè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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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他物权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jiànshè)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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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170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dào qī)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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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征(从物权与债权(zhàiquán)的区别角度理解)
物权
支配权、绝对权、具排他性;
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
设立(shèlì)法定主义;
优先性↓;
追及力对抗不法占有人。
债权
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客体主要(zhǔyào)是行为;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设立意思自治;
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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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原则(yuánzé)
法定原则:不容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区分原则
本质是 区分 债权和物权
主要体现在所有权处分(chǔfèn)及相关买卖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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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fēnxī)司考题
曹某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shǒuxù)。
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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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朱某签订(qiāndìng)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qiāndìng)的协议亦有效。
解析:据§9 I 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钱某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钱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由《物权法》15条的规定可知,曹某与朱某签订(qiāndìng)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qiāndìng)的协议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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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曹某履行不能。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qiāndìng)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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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06 I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hélǐ)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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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债权、货币、记名证券、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如赃物等。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后果:
如果让与人是 ①所有人 ②所有人的代理人 ③失踪(shī zōng)人的财产代管人 ④遗产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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