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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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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pdf

上传人:799474576 2016/8/4 文件大小:2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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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周继勇作为一部涉及国计民生基本利益的重大立法,《物权法》历时十余载,八易其稿,其问凝聚了无数法律学人及立法官员的智慧。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得以高票通过,这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①在《物权法》。而其中备受关注的对公民财产征收、征用的程序及补偿问题由于“重庆钉子户”事件的发生则更加凸显。近几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不断,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要体系建立起来的拆迁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物权法》对房屋拆迁的模式进行了全新的定位与规制,清晰界定了商业拆迁与政府征收行为的界限。笔者不揣冒昧,现就《物权法》所确定的拆迁模式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就正于方家。一、现有房屋拆迁模式的弊端我国房屋拆迁制度以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包括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流程》等一系列行政规章,也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依据《条例》制定的关于房屋拆迁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加快了城市化的步伐。旧城区翻新改造,新城区、开发区遍地开花,中国人置身于房地产建设的滚滚热潮之中。这一热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上述房屋拆迁制度的实施。②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制度也存在先天的不足与缺陷: 《条例》对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区分,混淆了国家行为与企业行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运用同一法律制度调整。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才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国家权力才可以介入,才可以行使强制手段。如果只是商业利益,应由开发商和居民平等协商。但《条例》不论公益私利,都允许国家行政权力介入,与前述根本原则相矛盾。2.《条例》使得被拆迁人没有表达自身意愿的机会依《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想要获得拆迁许可,只单方面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一系①江平、刘智慧:《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②俞斌:《中国房屋拆迁制度检讨》,民商法律网。 222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列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即可,不需要获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没有机会参与这一过程。拆迁人报送有关资料,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启动房屋拆迁程序,都是单方面的行为。但问题在于,政府并不能许可一方民事主体违背另一民事主体的意愿拆除其房屋,被拆迁人也不可能基于拆迁许可取得强制拆除其他民事主体房屋的权力。这与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则相违背。n) 3.《条例》使得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却因行政权力的介入显示出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倾向。拆迁前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拆迁许可证,行政机关向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等行为都是纯粹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