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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公司的证券信息管理,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三条公司应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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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
制完成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完成中期
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并且在指定报纸进行披露,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
决议公告。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
工作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
通知中应当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

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