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效果。第四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第六条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 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 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 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二、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 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三、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 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 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六、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 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第八条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 应当戴口罩、帽子, 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 应当戴护目镜。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 每治疗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第九条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第三章消毒工作程序及要点第十一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维护与保养、消毒或者灭菌、贮存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工作要点是: 一、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后, 应当及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 其方式应当采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机械清洗设备进行清洗。二、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用超声清洗。三、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第十三条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对口腔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牙科手机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适量专用润滑剂,并检查器械的使用性能。第十四条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 可不封袋包装, 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 4 小时。第十五条牙科手机和耐湿热、需要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 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的方法进行灭菌, 或者采用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其他灭菌方法进行灭菌。对不耐湿热、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