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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辰GG 2021/12/31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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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9 -
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 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 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 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 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 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 自行理清相关经济 利益关系, 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 方可进行临时用地 审批。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 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
-1 — 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 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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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 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 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 预制场、拌合站、 钢筋加工场、 材料堆场、 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 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 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 包括厂址、 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 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 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 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 包括受灾地区交通、 水利、电力、 通讯、 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 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 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 , 包括交通场站、 环境卫生、 电力、燃气、 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 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应说明申请理由、 申请用地面积 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
(二)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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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 拟建层 数、面积等) ;
(四)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 须提供项目证明文件;
(五) 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 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六)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林业用地、 城市 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 的土地,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 同意文件;
(七) 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 应依规定 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八)临时使用农用地的 , 应一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九)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用作临时用地的,
应在报区政府审批前提供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书面确认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审批
第七条 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核 工作, 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 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八条 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 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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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项目施工 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 在不修建永久性建 ( 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 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经批 准可临时占用;
(三)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 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 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四)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 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五)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按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第九条 区政府审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