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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节约用水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立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及其监视管理工作。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那么,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鼓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监视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立,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展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节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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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展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质量监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监视和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报刊、播送、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登载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制定节水型社会示区和节水型载体建立标准,分类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立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立、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节水型社会示区和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小区等载体建立的指导。
第九条 节约用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等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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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节约用水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开展要求,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由省质量监视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类别和产品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对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类别和产品可以制订本市的标准,报省质量监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单位用水实行方案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方案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方法所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