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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师交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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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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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学校:
为推进我省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省教育厅起草了《河南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意见》(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讨、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务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到人事科邮箱(******@)。
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定,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以下简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师资源使用效益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不断推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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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则
推进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均衡。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统筹兼顾。要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科学有序。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
(四)公开规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发生。
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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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流范围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校长、副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
——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5周岁)的教师,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范围。
——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可暂不纳入交流。
——已有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
对上述暂不纳入交流的对象,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其交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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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方式
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进行。坚持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安排到位。
1、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 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安排校长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
2、校际协作交流。根据多元合作办学等工作实际,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