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起 诉 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
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
编码)
原告: *** ,女, **** 年** 月 ** 日出生,汉族,籍贯甘肃 ** ,大专文
化程度,在杭州 **** 有限公司担任 ** 职位,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路 ** 号**** 商务楼 *楼*** 。常住户口地址: 甘肃省 *** 县*** 乡**
村** 社** 号,邮编 ****** ,现居住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单元 ** 室,联系电话: ************
*** 路 **
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 *** ,男, **** 年** 月** 日出生, 汉族,籍贯山西太古,毕业
于******* 学院,工作单位:杭州 ***** 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 路 *** 号* 单元 *** 室。常住户口地址:山西省太谷县
**** 街 *** 道 ** 号,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诉讼请求:
1. 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扣除被告已付医疗费用) :元;详
见门诊收费票据。
2. 监护费:拆石膏之前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监护,
42 天*100
元/
天
=4200元。(7 月 6 日— 8 月 17 日共 42 天,详见病历。)
误工费:(二个月 +20 天)月 *3450 元/ 月=元
交通费:去**** 医院来回打的费每次 30 元,三次共 90 元;去****
打的来回 60 元,家人过来照料来回车票 2*192=384 元,合计 534
元。
营养费: 500 元。
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 8000 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健康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 年* 月* 日上午 8:45 左右,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经过学
院路与华星路交叉口,被告驾驶电动车(杭 ****** )为确保安全超车
时与被告自行车相擦, 由于被告骑的电瓶车速度太快, 导致原告重摔
在地,腿脚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 大队认定,被告对上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 1)。
事发后,被告陪同前往浙江省立 *** 医院,经诊断造成原告左脚第五趾骨骨折,双脚多出肿痛,以至于打上石膏,医嘱需卧床休养一
个月(见证据 2),被告已支付事发当天的全部医疗费用。事发当天
又从医院回到交警大队, 本想通过当事人交警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