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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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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1 2022/1/1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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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 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 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 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 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 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 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
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
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
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区、 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
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
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
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区、 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
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对区、 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
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 100 米范围 内;
100米范围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
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 北起文津街
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
的沿街地区, 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 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 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
外广告。
第十条 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