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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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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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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
第一上诉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 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或再次发回一审法院再次重审。
2)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03年12月14日, 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 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而临危机时刻,却以《收 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 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此5年多的事实是:上诉人在2006年出资装修房屋且搬进居住后在与物业发生关系时才 知产权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该房的产权证下达日是2005年的2月1日!这些早以被(2008) 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审理清楚的事实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这5年从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一审法院的这种说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08年的7月,
在诉讼中姜*对周女提起离婚诉讼(于2009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诉)本案法官又是凭什么 事实推理出被上诉人在2003年的时候夫妻感情而临危急时刻?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 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 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 上诉人放弃权力 ··&middot:···)当事人的地位在本 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07年4 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 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 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 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 《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 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