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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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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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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37号
  【发布日期】1992-10-29
  【生效日期】1992-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9日国税发〔199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反映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第三条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第四条 当地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60日内报送。
 第六条 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或拒绝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