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标准( 2005 ) 目录国标 GB/T50353 - 2005 的面积计算标准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审批电子文件图形标准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电子文件标准(试行)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摘自《国标 GB/T50353 - 2005 》的面积计算标准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 m 至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 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 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至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时不应计算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 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 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 应按其外墙上口( 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 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 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 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 2 计算。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层高在 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者应计算 1/2 面积。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 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 2 计算。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 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高底联跨的建筑物,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