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doc

格式:doc   大小:24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doc

上传人:xiao小蒋 2022/1/2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精选文档】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