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华航校发〔2011〕31号,2011年10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2010]127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0]24号)及《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出租及处置国有资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是指在保证学校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批准,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所收得的收入。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及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程序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处置(包括委托后勤总公司代管的国有资产),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任何人不得出租、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的具体事务,包括向上级报批有关手续。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在校长授权范围内,由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审批。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
(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报告;
(四)学校同意出租资产的会议纪要;
(五)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出租,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资产出租,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学校申报;
(二)省教育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审批;
(四)公开处置。
学校拟处置的房屋或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按以上程序办理。
对于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省教育厅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
(三)下列房屋或建筑物,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在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或建筑物报废。
提前报废的房屋或建筑物(需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
对于按市政规划要求拆迁的房屋或建筑物。
对于转让的房屋或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