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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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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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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2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对街道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干部的工作责任,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岗位变动、调动、退休、辞职后工作的延续性。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街道全体干部实行工作交接。
第三条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
(二)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帐面上未反映的各类经费、款项。如: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款项。
(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如:电脑、手机、办公用品等)。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五条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之间进行。干部的交接,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牵头,街道纪工委派人监证。干部移交必须填写《红星街道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和监证人员签字后,交党政办公室备案,并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
第六条交接手续必须在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七天内办理,离任干部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
第七条对尚未办理完毕需交接的公务,离任干部应当主动配合接任干部共同完成。
第八条离任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干部,不如实交接的干部,以及不符合规范交接的干部,应及时纠正。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对造成工作差错及经济损失较大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事后在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干部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办法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程序,保持交接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内设机构,区级各人民团体、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区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种临时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原领导岗位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区委、区政府成立莲湖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离任交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