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经营者概念的解释与食品.doc

格式:doc   大小:41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经营者概念的解释与食品.doc

上传人:gdntv68 2022/1/3 文件大小:4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经营者概念的解释与食品.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
经营者概念的解释与"食品
平安法〔草案〕"的完善建议
――基于XX爱邦铝箔制品公司一案的研究
李友根
【正文】
  引言:案例提出的问题 
  2006年11月24日,XX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XX爱邦铝箔制品XX食堂进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供给职工饭菜。金山分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1款、第40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分方法第7条第3款和第1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千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分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向XX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原告系铝箔制品企业,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被告处分主体错误。 
  被告XX市食品监视管理局金山分局辩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54条,卫生部"餐馆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和"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方法"规定,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对其予以处分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分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事关公共平安,与食堂是否营利无关,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故原告提出其非营利性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与法有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54条,卫生部"餐馆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和"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方法"的规定,食堂应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 .
. v .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XX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果采用反对解释法,那么除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其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申领卫生许可证的义务。本案中的原告,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故没有义务申领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该法的其他相关条文却又存在着与上述条文内容与精神一定程度上的矛盾。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据此似乎又可以得出结论,即凡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须拥有卫生许可证,否那么就不可能有伪造、涂改、出借等行为。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该法的第54条又专门作了解释:“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结合这两个条文的内容,似乎又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职工食堂应当领取卫生许可证。 
  因此,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本案提出的理论问题是:在解释论的层面上,如何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对于有关主体的规定;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应当如何协调主体类别以消除理解与适用中的可能矛盾. 
  本文拟对此进展初步的探讨。首先梳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以提醒出该法在主体类别规定上的内在矛盾;然后评论法院在本案中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最后从立法论的层面提出笔者的意见与结论。 
. .
. v .
  一、"食品卫生法"主体规定的梳理 
  1、相关规定罗列 
  "食品卫生法"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规定,较为复杂,现初步列举如下: 
  第一,“的〞字构造中的所有主体。 
  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XX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依文义解释的方法理解,该条既可以针对主体,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