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章程为规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中文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Great Wall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简称"CGWAMC") 。第二条公司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第三条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回收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亿元人民币。第五条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财政拨入的营运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第六条公司应利用所予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第七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财政部的财务监管,公司的证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二)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 (四)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直接投资; (七)发行债券,商业借款;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九)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 (十)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一)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 (十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第十条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 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第十一条对已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及债务人由对中国农业银行的负债转为对长城公司的负债,由长城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长城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第三章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出资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者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额 100 亿元,由出资者全额拨付。第十三条出资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受国务院委托,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二)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受国务院委托,就公司的合并、兼并、变更、分立、股份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五)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出资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如实缴纳出资额; (三)不得侵害公司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出资者必须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公司总裁第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副总裁若干名。公司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