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集团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部级科技奖”)、在国家奖励办公室备案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行业科技奖”)的组织申报以及集团公司的配套奖励。
第三条集团公司每年开展集团科技奖评审、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及行业科技奖的推荐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鼓励所属全资子(集团)公司、控股子(集团)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成员企业”)自行通过集团公司以外渠道申报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和行业科技奖。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集团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奖励领导小组,负责集团科技奖授奖项目及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目配套奖励的审批。
集团奖励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相关主要领导组成。
第七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集团科技奖的评审与授奖、部级及行业科技奖申报项目的推荐、组织国家科技奖申报项目,负责集团公司获得国家科技奖项目配套奖励的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集团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当年集团科技奖项目申报情况从集团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包括集团内外部专家。
第三章集团科技奖的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集团科技奖包括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技术进步奖”)两个类别,授予集团成员企业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集团科技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集团技术发明奖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的重大发明,可以申报集团技术发明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国内外首创,或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即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集团技术进步奖
已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开发成果以及标准、规范等成果可以申报集团技术进步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新产品、新材料类
结构新颖,有新型功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主要技术指标先进,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类
技术水平先进,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促进产业改造升级
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重大工程项目类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凡申报集团科技奖的项目,必须已得到实际应用一年,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申报技术进步奖的成果需要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申报技术发明奖的成果需要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同时推荐参加集团技术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已申报或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集团科技奖的评定将根据成果符合和市场竞争力、形成新兴产业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提高集团公司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及经济效益的贡献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评审标准
(一)集团技术发明奖
特等奖:原始性创新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集团公司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较新颖,主要技术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集团公司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集团技术进步奖
特等奖: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