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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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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方法》 差不多 2004年 1月 5日市政府第
12届 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4月 1日起实施。
市长 张广宁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治理, 保障人民躯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治理,适用本方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包括种植、 养殖形成的未经加 工或者通过初级加工的粮食、 蔬菜、奶类、水产品、 禽畜产品等农产品, 以及通过工业加工、 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但不包括以治疗 为目的的物品。
第四条 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方法所称市场准入, 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通过检验、 检测, 禽畜产品应当通过检疫,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 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治理制 度。
政府鼓舞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 色食品、 有机食品、 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 在称 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能够免检。
第五条 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 行业自律、 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 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托付具备相应资质
的机构检验、检测。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 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 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治理领导小组, 统一协调食品 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 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做好食品安全监 督治理工作:
( 一 )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治理;整顿 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 检测体系; 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治理, 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 (场)设立的审核; 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 协同有关部门 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治理。
( 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
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 检疫 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 (种禽、种畜 ) 、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 经营、使用的监督治理; 市饲料治理部门负责饲料、 饲料添加剂等生产、 经营、使用的监督治理。
( 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治理和食品质 量的监测; 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治理; 负
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 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 四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 监督治理;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