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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贪官为何没死刑立即执行.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1/4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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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揭秘中国贪官为何没死刑立即执行
  中国最高院:贪官为何没判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对于这项工作,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0日上午作工作报告时用了三句话来概括: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说。
  “这表明,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位发言人表示。发言人介绍,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在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随着反***力度的加大,一些动辄***受贿数百万元的***“硕鼠”被绳之以法。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披露:过去5年,全国法院审结***、***、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这一数字较之5年前同比上升了12.15%。不少代表在赞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力度的同时,也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有两类人不适用死刑: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除此之外,任何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均应适用死刑。
  发言人说,依法从严惩处***、***等严重***犯罪分子,促进反***斗争深入进行,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方针。从过去和现在的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判的***、***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有一些受贿数额很大的贪官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坦言:“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还有个别高级法院原院长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如湖南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因受贿600余万元,2006年11月被判处死缓;阜阳中院连续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因***落马。
  这些现象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忧虑: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在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什么更强有力的措施?“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