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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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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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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规范我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合法组织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及补助的专项经费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支持标准和措施
第五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其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第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经区管委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及补助:
(一)在我区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以投资初创期项目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
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照前述标准补助。
(二)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出资情况和合伙协议,按照其申报所投项目退出时实际投资收益不超过1%给予专项奖励,单次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募集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购买或租赁区属办公用房或经认定的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办公用房可享受租金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300平方米)给予两年租金补贴,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元/平方米·月,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企业或项目,投资企业成功IPO上市退出的,单个项目奖励50万元;投资企业成功新三板挂牌退出的,单个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经区管委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及补助: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首次办理工商登记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其管理的基金(不含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在我区的,按照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以投资初创期项目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照前述标准补助。
(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投资的企业迁入我区的,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同时享受第七条第(二)和(三)项扶持的,其中享受第(三)项扶持不受募集资金的限制。
第九条 区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将其管理的基金(不含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在我区的,经区管委会备案后可享受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二)和(三)项奖励及补助政策。
第十条 区外已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成立三年内(含三年)的,视同新设企业同样享受第七条奖励及补助政策,其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享受第八条或第九条奖励及补助政策;成立超过三年的,只享受第七条第(二)和(四)项奖励政策,其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享受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三)项奖励政策。
区外已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视同新设企业,同样享受第八条奖励及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对涉及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