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巴狱刑减字第85号
罪犯唐安才,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5日送押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以(2018)川19刑更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9日。
罪犯唐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间,能够做到遵规守纪,听管服教。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
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自觉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学习政治、法律、文化知识,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自觉参加课堂教育、集体教育、专项教育,接受个别教育,无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发生。在考核期内,该犯在历次的政治考试中均取得了合格的成绩。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在考核期内,该犯在制衣分监区劳动,均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截止2020年2月底,该犯共获得表扬四个。
综上所述,罪犯唐安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才予以减刑八 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日
附:罪犯唐安才减刑材料壹卷
四川省巴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巴狱刑减字第86号
罪犯苟伟瑜,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人。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一监服刑。
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川1381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川13刑终25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19日送押四川巴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变动。
罪犯苟伟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考核期间,通过民警的耐心帮助教育和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能够做到遵规守纪,听管服教。在服刑中,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积极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行为养成二十个严禁》要求自己,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能自觉遵守监区日常管理规定,主动汇报思想,自觉维护监区日常改造秩序。
该犯学习态度较为端正。能自觉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学习政治、法律、文化知识,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自觉参加课堂教育、集体教育、专项教育,接受个别教育,无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发生。在核期内,该犯在历次的政治考试中均取得了合格的成绩。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严格执行“5S”管理规定,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减刑考核期内,该犯在制衣分监区劳动,均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有罚金10000元,追缴个人违法所得48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430元,2019年8月2日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缴纳10000元,2020年2月24日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缴纳1450元,2020年3月16日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缴纳460元,已全部履行。
截止2020年2月底,该犯共获得表扬四个。
综上所述,罪犯苟伟瑜在服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