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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其对策.doc

上传人:1542605778 2022/1/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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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其对策
  一、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类型
  在与肖像有关的美术、摄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权的主体与肖像权的主体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会发生冲突。从实践中看,这种冲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
  当委托人委托他人为自己画像、摄像、塑像时,如果委托人只能得到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而不得到照片、画像或塑像的著作权时,就会造成肖像权的主体与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一的情况。在这种不同一的情况下,不管是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人营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还是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受托人营利性使用照片、画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对方的权利。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广告、商标、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性书面材料中使用照片、画像作品;
  (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业橱窗或商业性服务设施,如餐厅、饭店、旅馆、商场等处张贴、悬挂或摆设照片、画像或塑像作品;
  (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照片等作品制成挂历或作为刊物封面等;
  (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将照片等作品参加展览、比赛等活动;
  (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将照片等作品作其他营利性使用。
  第二种类型:以他人为原形创作肖像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
  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如果著作权主体和肖像权主体不一致,同样会发生冲突,具体情形和上述的差不多。
  这里要注意区别以他人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和委托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这两种类型的作品存在以下主要差别:
  ,作品创作者一般应向他人(模特)支付报酬;而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则是委托人向作品创作者支付报酬。
  (模特)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创作者而非模特,而委托创作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可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既可属委托人,也可属于受托人。如果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模特)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作品原件所有权归创作者而非模特;而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作品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二、解决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立法例
  为了避免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原则。
  针对上述第一种冲突,各国立法例中出现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解决冲突的做法。
  。美国版权法没有针对与肖像有关的委托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而是把委托作品作为雇佣作品对待,统一适用雇佣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其著作权一律归雇主(委托人)所有。
  。该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与肖像有关的作品载体转移时,其著作权也随之转移。二这样,虽然公民在委托他人为自己拍摄、画像或塑像时,这些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在理论上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只要取得该作品,也就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权。美国与摩纳哥的著作权立法通过使著作权与肖像权主体保持一致,从而较好地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