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初论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
一概念。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
地对他人的土地权利予以剥夺,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灭
或终止。一般认为,土地征收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
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
收而消灭。(注:这方面的见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编: 《中国物权法研
究》(上),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30 页;张曼隆:《土地法》,台
1996 年版,第 494 页。)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消灭,则不能谓之征收。就土地征用而言,则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
时,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注:张曼隆:《土地法》,台 1996 年版,第 494 页。)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因国家的征用行为而消灭。
在现代法制国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不待言。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则可以使政府行使公权力时须依严格的程序防止国家权力对他人财产权进行不适当干预;二则可以使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他项权利人在顾及国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获得公正、必要的补偿。
名义上,我国现行法基本上仅涉及土地征用。 《宪法》规定, “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即称,该条例的规制
对象为土地征用。(注:该条例颁行于 1982 年,现在仍然生效。 )原国家
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 “国家征地 ”而发生变更。(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在这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变更是由于土地的征收还是征用不甚明确。若依通说, “国家征地 ”应理
解为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因为它引起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若依
现行法的规定,则是对集体土地的 “征用 ”。宪法、法律和法规并未规定 “征收”,而只规定了 “征用 ”。另外需要看到,土地征收也是曾经施行过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
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家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
实际上,现行法所规定的土地 “征用 ”确实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规定了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亦明确了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 )这样,现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观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
现行法名义上为土地征用,实际上却是土地征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他人土地权或土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