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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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保护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立和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建立、环保、旅游、文化、市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那么,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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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查公布
第八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围的古树名木进展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展登记、拍照、编号。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九条 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当。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对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二级保护古树、三级保护古树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的宣传,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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