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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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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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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管理暂行方法
一、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立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乡村建立规划许可管理方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方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展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视巡查,对XX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展查处。
三、建立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农民建房原那么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引导农民建房有方案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那么上停顿审批,严禁占用根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前方可施工建立。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围进展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方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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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缺乏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集体建立工程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撤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撤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撤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 村民建房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