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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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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分析.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16/8/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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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分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洪加健律师前言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 历来是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焦点,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物权法》的生效并没有减少此方面的争议, 虽然《物权法》第六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规定, 但过于原则, 以致出现对该章节的多种理解。由于缺乏法律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产权明确、具体的界定, 加之司法实践理解不一, 业主与开发商都没有充分的把握通过司法途径来界定车库产权归属, 双方往往以非法手段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如采用强占手段, 笔者所在城市最近就发生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六次锁小区幼儿园大门的情况, 已影响到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不明的状况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构建和谐的社区环境构成威胁。笔者认为, 如果能正确地理解物权法理论和《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小区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通道、电梯、楼梯、走廊、大堂、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这些配套设施与整个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试行) 规定, 这些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 业主领取的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即含有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对于此类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无论开发商与业主做何种约定, 都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在实践中, 由于这一类的配套设施产权明晰, 且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关于此类配套设施的权属纠纷极为罕见。第二类为小区的车位、车库、会所、学校等配套设施。此类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此类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均没有一致的认识, . 页脚. 纷层出不穷,本文重点分析此类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归属分析分析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归属, 不能不提到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关于地下停车库之争。 2003 年 11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小区车库归业主”的判决。该案的审判长盛皓阐述了如此判决的三点理由:一、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按每户 个车位标准建车库, 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 建成后的车库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 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二、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 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 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 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三、由于开发商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 因此可以认定, 车库作为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该判决被媒体称之为革命性的判决。在司法实践界和学界中, 对其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仍有很多人持赞同意见。笔者以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理由值得商榷, 现结合对该判决理由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一、第一点理由——配套说配套说认为: 车库是与小区的住宅相配套的, 根据规划建设车库是开发商的义务。车库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共有。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