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指导手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日修订
目 录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政策依据 1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3
(一)实施机关 3
(二)管辖分工 3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规程 4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4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4
(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 5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编号规则 16
(一)法律文书的编号规则 16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16
五、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 18
(一)报告公示主体 18
(二)报告公示内容 18
(三)报告公示程序 18
(四)报告公示结果 20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补办规程 21
(一)办理条件 21
(二)所需材料 21
(三)办理时限 21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规程 22
(一)所需材料 22
(二)办理流程和时限 22
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规程 24
(一)所需材料 24
(二)办理时限 24
(三)办理延续注意事项 25
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规程 26
(一)所需材料 26
(二)办理程序 26
十、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与备案规程 28
(一)受理范围 28
(二)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工作 28
(三)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 29
十一、咨询电话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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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部分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制定并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享受设区市级及以下经济管理权限。各设区市要制定本地省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依法赋予省级开发区享受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赣江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0号):依法赋予赣江新区设区市级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8〕1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下放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社部门;取消劳务派遣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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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和年检取消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91号):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由其注册登记住所地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分别负责实施。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一)实施机关
赣江新区、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以下统称许可机关。
(二)管辖分工
:负责在本市范围内(除省直管试点县市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市)许可机关:负责在本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负责在赣江新区范围内(除共青城市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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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规程
在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应向我省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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