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沈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工作部署,按照部省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品质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范围) 对城市发展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提升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文化品质,强化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等。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遵循规划引领、聚焦关键,绿色低碳、提升品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围绕推动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宜居、绿色、低碳、智慧、韧性、人文、活力城市,走出一条集约型内涵式城市高质量发展新路,努力成为辽宁省城市更新示范区。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成立沈阳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
2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指导各区县(市)政府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专业标准,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地区政府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成立本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辖区片区策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或由政府、物业权利人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可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由具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第九条 (公众参与) 城市更新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策划实施各个环节应统筹各方意见,实行城市总建筑师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发挥好人民设计师的作用。
第三章 策划实施
第十条 (管理制度) 实行规划引领、体检评估、策划计划、
4
组织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 市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沈阳市城市更新专项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规划布局等内容,制定规划原则和控规指标,并与其他规划衔接,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具备编制条件、有编制必要性的地区,可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体检) 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常态体检评估制度,开展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各区县(市)政府开展辖区内体检评估,并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收集辖区人口、产业、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体检结果作为编制相关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清单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划定更新片区) 各区县(市)政府在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产权边界、群众意愿、资金平衡等因素的前提下,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多个城市更新项目集中连片有共同改造需求的,应划为一个城市更新片区,可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主动提出更新建议的,地区政府应作为划定确定更新片区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策划方案) 各区县(市)政府应指定相关机构或物业权利人作为前期业主,组织编制策划方案。方案应选取一流团队,策划明确更新目标、产业定位、更新内容、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并结合历史文化特色,同步完善文化旅游体验功能。方案经地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更新
5
片区策划方案应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 各区县(市)政府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确定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计划应包括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经所在地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市情况,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入库项目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前期业主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实施方式、土地取得方式、资金筹措方式、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计划、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实施方案由前期业主报所在地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