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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1/8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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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 -
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二章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以宗地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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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相关指标的界定:
(一)宗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应后,用地已办理分割或合并的,以分割或合并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宗地为单位。
(二)动工开发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等已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按约定时间进行认定。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未核发交地确认书或者交地确认书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颁发日期确定为实际交付土地日期。公开转让已成交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缴齐转让价款之日视为实际交付土地日期;司法裁定拍卖土地,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之日为实际交付土地日期。
(三)动工开发标准。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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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划拨、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地价款,不包括取得土地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原则上以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公开转让合同、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的价格为土地价款;私下转让、继承、赠与、法院裁定以物抵债、购买资产包等方式取得的,以土地登记时的评估价为土地价款;土地登记时未委托评估的,或其他无法明确土地价款的,以土地取得时的基准地价为土地价款;对于交付土地之日起截至闲置土地调查之日止,累计超过3年的历史遗留闲置土地,从闲置调查之日的基准地价、土地取得价、取得土地之日的基准地价三者中择高者作为土地价款。
(五)动工开发标准、应动工开发和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总投资额及已投资额在合同或证书等书面材料有约定,按书面约定进行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自然灾害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认定为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一)因供应土地存在土地权利不清晰或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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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第三章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程序
第六条 闲置土地认定程序:
(一)调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疑似构成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闲置土地,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如认为属于政府或相关部门造成闲置的,还应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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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的情况,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相关部门应收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明确其行为是否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以及行为产生的具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