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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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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ovend 2016/8/9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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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 (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 (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 (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 (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 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 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 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 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 (二)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 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三)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初,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就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省政府递交《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并对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加强投资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 积极鼓励、引导、支持非政府资金进入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域。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应依法及时成立项目法人, 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名单报省大项目办备案。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负全面责任。第九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 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不得随意简化或增加。第十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一)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需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报省政府批准。. (二)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省大项目办全面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执法,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三)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河南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应从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等招标投标信息,除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要在“河南重大项目建设网”( http: // )上发布。第十一条省政府要求办理开工报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到省大项目办办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和当年年度、月度计划, 及时报省大项目办、省行业主管单位和所在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既定网络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大项目办同意。第十三条加强省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别做好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组织调拨工作, 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省大项目办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 理。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