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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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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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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参考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依法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组织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
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费、差旅补助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
第四条 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按通知规定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
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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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原则上当日评标评审费不超过120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从次日起评标评审费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标准计算。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第七条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为非同城(县、市或区)的,交易项目组织方可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公职人员(处级以下)差旅费标准发放差旅补助。
按照前款规定如需要发放交通补助,专家自驾车前往的,由交易项目组织方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公共交通费用标准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需回避(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本信息而造成回避的除外)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误工补助200元,需要发放差旅补助的,按照本标准第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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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合理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交易项目组织方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因招标项目需要隔夜评标评审或者专家当日确实无法返回的,应当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资格,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