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何X一案的代理意见
通过查阅贵公司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对何X诉贵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已基本了解,拟订初步代理意见如下,望您提供宝贵意见。
本案需要证明,死者何某某在投保前有右枕叶软化灶、双基底节区多发腔隙性梗塞症状即“脑出血”和“脑梗塞”,并在投保时故意予以隐瞒,符合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
但本案诉讼中有如下难点,必须解决。
1、证明何某某隐瞒病情的证据匮乏。
2、保险合同解除通知送达的有效性、及时性问题。法院可能根据《保险法》第16条关于合同解除权时效问题的规定,认定公司未及时解除保险合同。
3、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要求所隐瞒病情与死亡结果间有关联性。
4、实践中,法院可能因为对死者家属的同情,而加重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并对公司一方施加压力。
针对上述情况,初步准备应诉思路如下:
1、详细查阅、复印本案相关证据材料。
2、提取何某某的投保书,核实何某某瞒报病情的情况。
3、提取何某某2004年6月在襄樊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完整病历资料,特别是2004年6月16日作脑部CT前后的病程记录,以了解为何死者在肛肠科治疗过程中进行脑部CT检查的原因。
4、查询何某某居住地附近的襄樊市第二人民医院、五洲医院是否有其就诊情况记录。
5、提取何某某死亡当时在保康县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并提取相关医务人员笔录,以核实死因。
6、询问送达保险合同解除通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证明保险合同解除通知已经及时送达。
7、争取联系该笔业务的业务员,了解投保当时情况。
8、及时与办案法官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案件信息和审判意见。
建议代理方式为一般委托代理,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拟收取律师代理费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