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油田分公司文件★关于印发《某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某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试行)》, 2000 年8月 11 日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某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妥善处理员工病、伤、残、亡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自治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某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某油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分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二章第二章员工非因工病伤残亡的处理第三条第三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 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分公司工作年限( 包括原石油企业工作时间, 下同) 分别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九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第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病假在 6 个月以内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付给病伤假工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患病或受伤前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其中: 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二年的为百分之六十, 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百分之七十, 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百分之八十, 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为百分之百。第六条第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病假满 6 个月后, 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患病或受伤前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其中: 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为百分之四十, 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百分之五十, 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为百分之六十。第七条第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第八条第八条员工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或非因工致残, 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㈠、㈠、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㈡、㈡、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 且男年满 45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 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可按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按月享受内退生活费。㈢、㈢、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九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分公司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发给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