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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企业简略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组成
第一条 简略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企业(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还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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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纪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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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率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率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持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成心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成心自伤身体;
三、成心犯法、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混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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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容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据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据妥为保留。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据妥为保留。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第二天起六十日为宽容期间;逾宽容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容期间终了的第二天起效力中止。如宽容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345
保险合同组成
第一条 简略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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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5页/总合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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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企业(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还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据。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纪不超过70周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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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