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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塑料粒240吨建设项目-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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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塑料粒240吨建设项目-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上传人:Q+1243595614 2022/1/11 文件大小:16.4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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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塑料粒240吨建设项目-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广州鑫志源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粒240吨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地理坐标
(113度37分 , 23 度 19分 )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53 塑料制品业
建设性质
þ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þ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200
环保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占比(%)
%
施工工期
1
是否开工建设
þ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规划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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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及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塑料粒的生产,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292塑料制品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其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均不属于该目录中的限制产业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落后产品之列;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的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福路38号,根据中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见附图13)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允许建设区。根据业主提供的土地使用证(见附件6),项目用地可用于办厂,项目选址区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分析,本项目的选址是合理的。
2、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
(1)与粤府函〔2020〕83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粤府函〔2020〕83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与项目位置关系图见附图12。
(2)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通知》(穗府〔2017〕5号)相符性分析
— 3 —
①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内禁止建设大规模废水排放项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目,工业废水不得向该区域排放,本项目选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福路38号,经核实,本项目不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见附图11-1,生态保护红线区图见附图11-2。
②大气环境空间管控
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本项目选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福路38号,经核实,本项目选址不在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见附图11-4。
③水环境空间管控
在全市范围内划分4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本项目选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福路38号,经核实,本项目选址不在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见附图11-3。
(3)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方案,应“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VOCs关键活性组分减排”。“全面推进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隔热、隔音材料制造、涂料/胶粘剂/颜料制造等化工行业VOCs减排,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 4 —
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01)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