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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
渔业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所称浅海,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浅海海
域。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
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其他海滩。第三条浅海、
滩涂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浅海、滩涂开发利用和渔业种苗增殖
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
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浅海、滩涂开发利用和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
监督管理。第四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海域功能
区划制定厦门市浅海、滩涂发展养殖业规划,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办公
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本市内相邻的
县、区应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明确水产增养殖管理界线。管理界线不清的,由
相邻的县、区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确定。第
六条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养殖、增殖的浅海、滩涂,可以依法确定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第七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按下列规定办
理:(一)使用同安县内的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向同安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同安县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
殖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用证的,由同安县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海洋管理办公室报备;(二)使用各区内的浅
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向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和市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确认海域
使用权;(三)对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申请,自接到
申请的全部资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不批准的,向申请人书
面说明理由。第八条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使用面积缴纳浅海、滩涂海域使用
金。浅海、滩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价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管理办公室制定,

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浅
海、滩涂水产养殖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者基本
情况;(二)申请利用的浅海、滩涂的位置、面
积;(三)水产养殖品种、使用浅海、滩涂的年限、投资规模及
资金来源;(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浅海、
滩涂所在地镇政府或村委会意见。第十条养殖使用证由市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养殖使用证不得买卖、
出租、涂改、伪造。第十二条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最高
年限为10年。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使用最高年限为3
年。可用于水产增养殖的预留区内的水产养殖使用最高年限为
5年。第十三条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年限届满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续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
请续期使用浅海、滩涂的,应在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年限届期满前60日内
向原受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申请的渔业行政部门重新申办养殖使用证和海域
使用证。第十四条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