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家庭暴力 ——妇女人权
案例:
2007年底,一名备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 41年之久,现已57岁的老年妇女受到人们的关注。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纪初,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的
提高,女性意识开始觉醒。
西方国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女权运动,经过艰难的抗争,最终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妇女的选举权得以确认.
各国纷纷修改宪法或者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法律上承认了妇女作为公民同男性一样,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
自此,,即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对妇女权利进行规定并加以保护.
二战后,,,把基本人权的保护纳入国际范畴,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
权会议,特别关注实现
人权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会议明确承认,妇女权利即人权,妇女的人权是普遍人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了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直接或间接与妇女有关的人权手段的改进。
1945 年,根据《联合国宪章》
,经社理事会就妇女地位问
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
门的小组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ADW)
联合国在1979年 12月18日的大会上通过该有关议案,并于1981年9月起生效。
该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
这些具体的规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要求缔约等原则写入等法;缔约国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相抵触的保留。
至2006年3月止,该条约有183个成员国。1981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生效的次年(1982)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综上所述: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
所谓妇女人权,就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根源于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维护妇女的尊严和价值的本质要求。
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简言之,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的总和。
案例:
原告李女士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在网上认识,通过了解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但是,2012年开始,两人经常吵闹,夫妻感情淡漠。2013年3月20日晚,两人发生争执,丈夫挥拳打伤她,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杨先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他称,他与妻子自由恋爱一年有余才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两人婚后一起打拼、奋斗,一同经历买房、装修、还按揭贷款等,生活很默契、融洽。最近一年时间经常吵闹是因为被告身体检查出疾病,收入下降,导致原告产生怨言。2013年3月20日,因妻子摔坏他的手机,且不断用语言刺激他,双方发生抓扯,在混乱中妻子受了点伤。妻子受伤后,他主动打110报警,并积极配合妻子就医治疗。事后他多次向原告道歉,并到医院探望。被告还称,他极为看重婚姻,也在婚姻中极力付出。如今虽然身患多种疾病,但仍然坚持工作,收入能够养家糊口,希望再给一次机会。
判决:
认为被告的暴力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未达到持续性、经常性的恶劣程度,且被告坚决不愿意离婚,认错态度诚恳,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准两人离婚。
案例:
唐某,一家外企的女职员,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婚的殿堂,并生有一可爱的女儿。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不仅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