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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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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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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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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贷款的申请、调查和审批
第四条 贷款申请。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首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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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购房屋是否未对外出租;
(七)所购房屋经确认的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是否合理;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
(九)所购房屋是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贷款成数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七条 贷款审批。审批人员在接到贷款调查人员转来的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还资料,不予受理;对同意发放贷款的,通知其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 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
第八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将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或商用房价款50%的首付款存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由贷款人负责监管,未经贷款人许可不得动用。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正式签订《中国##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借款人、售房人与贷款人签订《转账付款委托书》(附件1)。
第十条 有产权共有人或配偶的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或夫妻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并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如确系不能共同签字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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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客户需要开具《个人住房贷款承诺书》(附件2),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给借款人并办妥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售房人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产权过户后,贷款行经办人会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文件交贷款人收押。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应为贷款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收押。
第十四条 贷款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和首付款一并划入售房人指定账户,售房人提取售房款。
第十五条 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每月从其授权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个人二手房贷款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按《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个人二手房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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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70%;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50%。
第二十条 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所购房屋房龄一般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一条 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期限利率执行。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金融业务部)备案。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住房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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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付款委托书
委托人:
甲方(借款人)
被委托人:
乙方(贷款人、中国##银行 行)
甲方与售房人就买卖坐落于 的房屋签订编号为 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