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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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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doc

上传人:ohghkyj834 2016/8/1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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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 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 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4379- ( 2016 ) 14-0246-01 作者简介:王君( 1982- ) ,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 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 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一、劳动关系说 2011 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 所谓劳动关系, 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 我国《劳动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 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 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 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本人认为, 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 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 [3] 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 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 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 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 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 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 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二、挂靠说严格意义上讲, 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 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 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 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 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 由此, 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同时, 被挂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