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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保险企业读书笔记
【篇一 : 保险读书笔记】
保险律师《保险案件司法见解集成》读书笔记( 33-35 ) 4-1 保险人
违反立刻核定义务法律后果。 法律要求很明确 , 确定时间点和举证较
困难 , 实务中少见。
类似案件检索 :
案例 1, ()民提字第 238 号。本案中 , 保险企业收到索赔申请后即委托
公估企业进行现场查勘、 损失判定等 , 并向陈永梁搜集确定事故损失程度必需各项资料 , 为客观所需。陈永梁未按保险企业要求提供受损机器设备技术参数、 型号等资料造成损失程度无法确定。本案没
有得到立刻赔偿原因在于本案保险标损失价值无法确定 , 不存在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条件。陈永梁再审请求判令保险企业按保险
协议约定给付赔偿金外 , 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提起诉讼次日起至全部赔付时止利息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2,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 1006 号。相关余慕琳要求人寿保险企业
支付利息损失请求 , 原审法院认为 , 符合《中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 “险人未立刻推行前款要求义务保 , 除支付保险金外 , 应该赔
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以受到损失 ”之要求 , 原审法院给予支持。
余慕琳于

11 月

29

日向粤

x 号车辆车主支付维修费

14487

元, 12


4 日向广州市众大汽车维修有限企业支付粤

a 号车辆维修费用

90229
元, 12 月 18 日、 人寿保险企业对上述款项拒赔。综上 , 原审法院支持人寿保险企业向余慕琳支付利息以 104716 元( 14487 元+ 90229 元=104716 元)为本金 , 自人寿保险企业拒赔之日即 12 月 18 日起计

,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拒赔案件法院根据拒赔之日起算 ,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例 3, ()延中民再字第 23 号。依据《中国保险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 “保险人未立刻推行前款要求义务 , 除支付保险金外 , 应
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以受到损失。 ”要求 , 刘军前后往返于
汪清县天桥岭镇和延吉市之间四次 , 花去交通费 244 元, 除去第一次
交通费用 62 元, 应支持另外三次交通费 182 元; 误工费亦应支持 3 天 ,
按每个月 5000 元计算 , 刘军 3 天工资应为 元。
4-2 保险法上因果关系认定。 近因标准 , 该条可能会与免责条款危险
状态免责冲突。
类似案件检索

:
案例

1,

()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

000304

号。本院认为

, 双方争议

保险协议免责条款中载明 “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期间所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适用问题。通说认为 , “近因标准 ”系保险协议四大基础标准之一 , 适适用于全部保
险协议 , 而不以保险协议条款中是否明示为前提。所谓 “近因 ”,系指对保险事故发生含有 “现实性、 决定性、 有效性原因 ”,是判定保险人是否负担保险责任基础依据。即 , 保险人应对保险责任范围内因“近因 ”而发生保险事故负担保险责任 , 对因免责范围内 “近因 ”而发生保险事故享受免责权利。就本案而言 , 因为交警部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汇报载明 “李高明含有驾驶摩托车正当资格 , 所驾驶摩托车也符合安全规范 , 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
间无因果关系 , 故李高明对事故发生不负担责任 ”,表明 “李高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并非
为保险事故发生 “现实、 决定、 有效 ”原因(即近因)。此时 , 本案中李高明驾驶机动车有没有正当行驶证 , 不能作为人寿保险宜昌企业是否负担保险责任(或免责)依据。人寿保险宜昌企业引用保险协
议免责条款中载明 “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