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
    (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求,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现状用地提出局部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立项或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项目建议书或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选址申请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予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