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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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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9/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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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推进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实现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通则》是民爆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评价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依据,今后要将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审核内容,对未达到通则要求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