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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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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政策.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服务的内容:
国内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以及许可、转 让、无效等知识产权基础业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列服务
知识产权评估
诉讼代理及法律顾问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
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后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在深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PCT受理通知书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2005年10月9日
深圳专利资助一览表
《深圳市商标战略纲要(2007-2010年)》2007年9月4日
目标:到2010年,在我市初步建立起体系完善、运行顺畅的商标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注册及时、使用规范、保护得力、服务到位、社会尊重的商标发展环境,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或区域品牌,为打造知识产权强市奠定坚实的基础,全市注册商标总量要达到8万件
目前深圳的商标近况
各类企业281238户,个体工商户327788户(截止2008年底)
共有有效注册商标82534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206件,全省第一。 (截止2008年底)
驰名商标 42件(截止当前)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5月12日
认定条件: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软件企业,研发、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   销售额35%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销售额70%以上。   (三)根据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
重点软件企业享受哪些优惠参考《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年1月19日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两免八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深圳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持深圳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结合深圳的实际和行业要求,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所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比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出口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可凭本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报关出口。
  第十四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及时提供通关便利。软件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
  第十五条 对软件技术或管理人员出国,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