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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2年3月1日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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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2年3月1日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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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粤府令第 166 号)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 2011 年 12月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 8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3月1 日起施行。代省长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的天气。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第九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 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至 39℃以下(不含 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6小时, 12时至 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至 37℃以下(不含 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第十条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 35℃的(不含 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 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第十三条每年 6月至 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 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