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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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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3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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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0515( 颁布时间) 19960515( 实施时间) 20061001( 失效时间) 省人大常委会第 32 号公告( 文号)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 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者本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营而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发包方必须是对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 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循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已分包给农户的耕地承包合同期满后, 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年限继续延长承包期; 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的承包期限, 不得超过70年; 专业性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 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或者经营周期确定。专业性承包是指农户分包耕地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第七条在承包期内, 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可以将土地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经营权, 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 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优先在本经济组织内进行。跨经济组织流转的,必须经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无能力或者不愿意继续承包的, 发包方可以重新发包。对原承包合同和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清理结算, 原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第九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 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条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及其经营方式、收益、承包期限和条件等事项,由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专业性生产经营项目发包, 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办法应当经过本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已经开发尚未签订合同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 坚持谁经营谁受益,完善承包合同手续。第十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内部经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签字盖章, 承包合同成立。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交付定金、提供财产抵押